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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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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8-17 1:9:7      阅读次数:158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

健康发展的意见

威政发〔200938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支持中小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破解融资“坚冰”的重要手段,是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区域良好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诚信城市、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稳步发展,为推进银企互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担保机构自身规模小、实力弱,担保能力与担保需求的矛盾突出;担保业发展外部环境有待优化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积极研究扶持措施,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健康发展。

二、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投入。继续运作好现有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并逐步吸引社会资本,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办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鼓励资本金较小的担保机构通过资产重组或成立担保集团,壮大担保实力;探索建立再担保机构,在全市范围内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险功能服务;鼓励和引导同行业、同区域的中小企业建立联保、互保机制,增强自身融资能力。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年内至少设立1处政府投资参股、实收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风险补偿奖励机制。2009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区范围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已获得同年度中央、省专项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再重复扶持,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研究制定。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参照执行。

(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满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切实加强政务服务。要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在担保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中小企业代偿损失案件,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快速处结,尽可能减轻担保机构的实际损失;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信贷政策等业务指导,及时提供被担保企业的信用记录查询等服务,积极开展与资信等级较高、经营规范的担保机构的合作,对市场前景好、反担保措施切实可行的担保项目,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积极探索建立银行和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

四、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市政府确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金融上市办、工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搞好担保行业协会建设,引导担保机构依法运作,规范经营,有序竞争开发建设威海担保服务平台,构筑担保体系信息共享的商务平台;推行担保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努力提升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建立考核机制。将发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工作情况列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考核办研究制定。

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具体意见。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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